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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备建造办理,进步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祸事端的才能,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公共消防设备,是指为保护人身、产业安全所需,由政府规划建造的消防站、消防通讯指挥中心、消防练习基地、救活救援配备储藏基地和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设备及消防配备等。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备的规划、建造、保护、运用和办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备建造应当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出资计划,确保公共消防设备与经济建造和社会开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备建造应当归入疆土空间规划,与城乡根底设备同步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造。 公共消防设备缺乏或许不适应城乡开展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配备或许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担任安排编制或许修订城乡消防规划,查看同意公共消防设备建造政府出资年度计划,确保公共消防设备建造的投入,依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及规则,统筹和谐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备建造办理工作的领导,详细确认公共消防设备建造、保护、办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县级以上有关部分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组织应当会同应急、公安(交通安全)、住宅城乡建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气候、地震等部分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助等单位,树立火灾与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七条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备归入消防安全网格化办理内容,发现公共消防设备损坏的,及时告诉保护办理单位修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备归入防火安全条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 鼓舞驻在乡村的单位经过多种形式参加乡村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办理。

  第十条 公共消防设备用地属公益性用地,施行行政划拨。消防规划确认的公共消防设备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私行改变土地运用性质或许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建造城市消防站、城镇(大街)消防站(队)、专业消防站、消防通讯指挥中心、消防练习基地和救活救援配备储藏基地。 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危险高危区域和村(社区),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备的改造,按规则组成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配备和器件,与消防救援组织施行联勤联训。

  第十二条 进行供水管道装置或许改造时,应当依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一致装置市政消火栓,设置夺目标志,施行物联动态办理,确保消防用水。 供水管网不能满意消防用水的,应当建筑消防水池;运用天然水源、消防水池作消防水源的,应当建筑消防取水码头、取水渠道等取水设备,确保火灾补救和应急救援需求。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取水设备的建造、装置、保护、保养和修正,由供水单位或许政府确认的责任主体担任施行。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确保。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树立包括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根底信息并推送当地消防救援组织。 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消防供水设备的水量和水压;火灾现场需求暂时加压供水的,应当及时予以合作。

  第十四条 城市路途应当契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县、乡公路及村首要路途应当满意消防车通行要求。不契合要求的应当逐渐改造。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加强路途交通秩序办理,确保消防车通行。 单位或许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阻止占用标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办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发现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被占用的,应当及时阻止、向有关部分告发并疏通。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行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路途和县、乡公路及村首要路途上堆积土石、柴草、树木、稻谷等,形成路途阻塞,阻碍消防车通行; (二)占用、阻塞或许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 (三)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阻隔桩、栏杆等阻碍设备或许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阻碍物; (四)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或许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设置阻碍消防车操作的阻碍物; (五)阻碍消防车通行或操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通讯运营单位担任119火灾、指挥调度等语音、图画、数据通讯专用线路的建造和保护,确保消防通讯疏通,为消防救援组织供给相关技术服务。 无线电办理部分应当优先确保消防救援组织运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讯频率的监测保护,和谐处理消防频率搅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搅扰消防通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备的责任。不得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公共消防设备,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因工程建造等原因或许影响公共消防设备运用或许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四十八小时告诉当地消防救援组织,并实行相应的应急确保办法;需求拆迁、毁掉公共消防设备的,应当有补建计划或许代替计划并报当地消防救援组织。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组织应当定时对公共消防设备的建造办理状况进行查看,发现公共消防设备未坚持无缺有用的,应当及时告诉相关部分和单位采纳有用办法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组织在消防监督查看中发现公共消防设备不契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应急办理部分书面陈述本级人民政府。接到陈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状况,责令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当即采纳有用办法整改;对延迟整改或许整改后依然不契合要求的,予以问责追查。

  第二十一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分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形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建造城市消防站、城镇(大街)消防站(队)、专业消防站、消防通讯指挥中心、消防练习基地和救活救援配备储藏基地的; (二)未依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装置、修理市政消火栓的; (三)未依照规则建筑消防水池、取水设备,或许消防水池、取水设备无法确保火灾补救和应急救援需求的; (四)公共消防设备不契合消防安全要求,回绝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政府整改指令,或许整改后依然不契合要求的; (五)私行改变公共消防设备用处的; (六)相关部分、单位未实行本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公共消防设备其他建造办理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组织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保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备等,导致不能正常运用的; (二)未依照规则建造、保护火灾信号传输线路,延误救活救援的; (三)工程建造影响公共消防设备运用或许阻碍消防车通行,未实行应急确保办法的; (四)拆迁、毁掉公共消防设备,没有补建计划或许代替计划的; (五)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则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搅扰消防通讯的,由消防救援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救活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处分: (一)回绝消防救援组织运用水源的; (二)有条件暂时加压供水,但拒不依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指令加压供水的; (三)占用、阻塞、关闭消防车通道或许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行为,法令法规已有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