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办理规则》现已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标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办理,防备和削减火灾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挂号的、展开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施行消防安全责任,进步查看消除火灾危险、安排补救初起火灾、安排人员分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练习的才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作业,及时研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作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办理功能的行政部分、有关安排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归入监督查看内容,定时展开消防安全查看,和谐并催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危险。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统辖准则,施行消防监督责任,催促、辅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担任人施行相关责任。

  展开变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明、林业等有关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办理作业。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法定担任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和担任人详细担任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办理,施行下列责任:

  (一)树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树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认消防安全办理人;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配备消防设备、器件,配备逃生器件及运用说明,定时保护保养,坚持无缺有用;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组成的自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配备器件,施行下列责任:

  (一)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状况,把握消防安全常识和救活基本技能,定时安排练习;

  (三)展开群众性自防自救作业,帮忙火灾补救,安排分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许改建修建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安置消防设备,恪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行陈设展览的,应当事前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分赞同,并确保场所契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的相关要求。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九条有会集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备室内、室外消火栓;无会集供水管网或许供水管网不能满意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备;运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牢靠的取水设备。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修建坚持契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划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除因地舆条件约束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确保消防车通行的路途。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止运用可燃饰物,归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修建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许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纳有用的防火办法。

  重点部位的办理人或运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施行消防安全责任,在夺目方位设置防火标志,施行严厉的消防安全办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团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会集的场所应当参照大众集合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标志。

  归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藏室、珍贵文物陈设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修建、不影响文物修建原有面貌的前提下设备火灾主动报警监控体系与主动救活体系,显露消防设备应与文物面貌相和谐。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设备运用及其线路规划、敷设、保护保养、检测,应当契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发起宗教活动场所运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坚持安全间隔。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止运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修建物及消防设备,经评价不契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积柴草、木材、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坚持必定的安全间隔并采纳相应防火办法。

  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许形成火灾危险的周边,不得点燃孔明灯等发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修建物应当设备避雷设备,并定时检测、修理,确保无缺有用。

  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址进行,采纳有用的防火办法,并确认专人现场监护,其间对长明灯明火应当坚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理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与施工单位应当一起拟定消防安全办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件,严厉办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契合下列要求:

  (三)施工中运用电气设备,应当契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施工需求运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标准作业流程,采纳有用防护办法,执行专人施行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址和规则时间内施行。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应当依法将活动计划、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等相关材料报地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阅。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练习,主要内容包含: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与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展开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分散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每半年安排展开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施行相应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分或许监察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则的,由相关部分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或许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处正告或许二百元罚款。